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印发稿)》的解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备税收法律制度,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计划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印发稿)》(以下全称《印发稿》)。现解释如下:一、制订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993年12月,国务院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全称《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自由选择烟、酒、汽柴油等部分消费品税消费税。2008年11月,根据消费税历次政策调整和改革情况,国务院对《条例》展开了修改,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1994年至2018年,总计征税国内消费税105,176亿元,其中2018年征税10,632亿元。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根本性问题的要求》明确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划入征税范围”的拒绝,从2014年启动了新一轮消费税改革,实施了多项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在并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以及减少财政收入等方面起着了大力起到。目前,消费税涉及改革拒绝早已实施,法律条件成熟。制订消费税法,不利于完备消费税法律制度,强化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利于建构适应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的现代财政制度,不利于深化改革对外开放和前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
二、制订本法的总体考虑到(一)沿袭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维持制度平稳。消费税自1994年税以来,经历了几次根本性的制度调整,还包括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14年以来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经过逐步改革和完备,税制框架基本成熟期,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营也基本稳定,因此,《印发稿》维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恒定。(二)将已实行的消费税改革和政策调整内容反映在法律草案中。
为了体现改革成果,融合现行政策和征管实践中,对不适应环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拒绝的内容,做出必要调整和完备,将《条例》下降为法律。主要根据征税环节变化,统一调整纳税人范围阐释;融合改革成果,补足和完备税目税率表格。(三)根据消费税调控特点,许可国务院调整税率。
消费税是调节税种,对生产和消费行为具备最重要调节职能。国务院必须根据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等因素,对消费税税率展开照相机调整。因此,《印发稿》设置了对消费税税率的许可条款。(四)根据消费税改革必须,在消费税法中设置交会性条款。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益区分改革的有关拒绝,移消费税部分消费品征税环节等消费税改革工作仍然在前进中。考虑到这些工作在消费税法律后仍将持续,必须依法许可国务院的组织积极开展涉及试点。三、《印发稿》的主要内容(一)关于纳税人。《条例》中纳税人的规定,牵涉到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等多个概念。
随着消费税改革的前进,消费税征税环节又减少了杂货、零售,考虑到生产、杂货、零售都会再次发生销售不道德,《印发稿》对涉及概念展开了统合,统一阐释为在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增值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条),并对消费品出租情形展开分开阐释。(第三条)(二)关于征收对象和税率。
《印发稿》沿袭了《条例》的作法,使用《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格》的方式确认消费税明确征收对象和税率,具体了国务院调整税率的许可条款。(第二条)(三)关于应纳税额计算出来。
《印发稿》沿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为防止专业名词产生歧义,《条例》中“消费税实施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填充计税的办法计算出来应纳税额”,调整阐释为“消费税实施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填充计税的办法计算出来应纳税额”。(第四条)(四)关于计税价格。《印发稿》沿袭了《条例》关于杂货有所不同税率增值税消费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规定。
(第五条)参考国际通行概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印发稿》对《条例》中对销售额的定义展开了改动,即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增值税消费品获得的与之涉及的对价,还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以人民币计算出来销售额,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承销的,应该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出来。
(第六条)《印发稿》沿袭了《条例》对出租增值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增值税消费品、进口增值税消费品等计税价格的规定,并规定了明确的计算公式。为维持前后概念统一,将《条例》中“自产出租”和“生产”的阐释调整为“出租”和“销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五)关于抵扣政策。《印发稿》沿袭了《条例》中关于委托加工交还增值税消费品抵扣政策,同时按照现行政策,对电视剧集增值税消费品的十项抵扣政策展开具体,牵涉到卷烟、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重复使用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啤酒、葡萄酒、高档化妆品等,对于抵扣凭证管理也展开了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六)关于税收免除。融合现行政策继续执行情况,《印发稿》沿袭了《条例》中对纳税人出口增值税消费品,减免消费税的政策。同时,根据消费税政策调控的特点和税收政策实践中,具体了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免或者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七)关于纳税义务再次发生时间。融合税收征管实践中,《印发稿》对《条例》中“纳税人生产的增值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展开了细化规定,即“纳税人销售增值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再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获得索要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再行出示发票的,为出示发票的当天”。补足和完备了关于委托加工增值税消费品、出租增值税消费品、进口增值税消费品等涉及纳税义务再次发生时间的规定。
(第十六条)(八)关于税收征管。融合征管实践中,《印发稿》中补足对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品计税数量显著偏高时的核定权限,减少海关作为核定部门,即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显著偏高且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第十条)《印发稿》沿袭了《条例》对消费税征税主体的阐释,同时具体海关应该将代为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进出口的信息分享给税务机关。(第十五条)《印发稿》沿袭了《条例》关于纳税地点、税收征税管理的涉及规定。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为实施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更进一步增加纳税人办税成倍,减低纳税人申报开销,《印发稿》中止“一日、三日和五日”等三个计税期间,追加“半年”的计税期间。(第十八条)《印发稿》减少了消费税共治条款,具体涉及部门必须因应税务机关消费税管理活动,强化消费税征税管理,不利于确保身体健康公平的消费税法制环境,也不利于先前消费税改革的成功实行。与增值税法草案维持大致相同。(第二十一条)(九)关于消费税改革试点。
为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益区分改革的有关拒绝,《印发稿》减少了实行消费税改革试点的阐释,并许可国务院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即“国务院可以实行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税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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